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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取消保障资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12-09 23:1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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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银川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取消保障资格的情形:根据《银川市新就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1.二十七条新就业人员及整体承租单位应当对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材料的真实性、完

银川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取消保障资格的情形:

根据《银川市新就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1.二十七条新就业人员及整体承租单位应当对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学历、住房、工作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2.第二十八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解除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3.二十九条新就业人员及整体承租单位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新就业人员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房屋租金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五)改变所承租房屋用途的;

(六)破坏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及其公共设施或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